女儿要求随母生活可以变更抚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女儿改随母姓生父拒付抚养费败诉
孙红军离婚后,前妻张敏擅自把女儿孙清改名叫张清,孙红军非常恼火,遂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岁的张清上学后花销日益增大,母亲张敏又没有工作,无奈将生父孙红军告上法庭,要求孙红军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500元。9月1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抚育费纠纷一案,判决孙红军每月支付张清抚育费1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