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保证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其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权利,从而在履行保证责任之后,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换言之,倘若保证人作为借贷关系中的第二还款来源方,即借款人或其他贷款方的担保人,他们便可依据相关条款,向债务方(借款人)发出反担保申请,以此为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因此,在面临借款方或保证人的追偿要求时,应优先向债务方寻求偿付。
若该方无法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才考虑向保证人提出偿付要求。
而在保证人已经设置反担保的情况下,追偿的次序与方式将可能产生变化。
为了确保追偿工作的准确性以及现实操作的可行性,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来确定追偿的对象及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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