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只能找到确定的人,然后以故意杀人罪定处;民事责任的话2层以上全部都可以当成被告,需要人提出不在场或者不可能作为的证据,否则都担责。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高空坠物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在上文就为大家进行了介绍。高空坠物已经成为我国影响行人安全的主要危害了,即使是一个很小的物品如果从高空坠落也能对人员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害者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向整体高空责任人提出赔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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