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枪支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少量弹药、爆炸物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
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
1,盗窃时不知道其中有枪支,主观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能定“盗窃枪支罪”,应该顶普通的盗窃罪。
2,如果发现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之前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对于一般财物,比如手机,其盗窃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因此持有或者变卖该手机,属于“实现盗窃行为之目的”的行为,法理中称之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可以说非法持有或者变卖手机的行为被盗窃罪“吸收”了。但是,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发现后继续持有,构成了“另起犯意”,即:行为人另外萌发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当然不能被之前的盗窃罪吸收,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且,必须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如果发现后即抛弃,在刑法中没有“非法抛弃枪支罪”这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抛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定一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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