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中止是什么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4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