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地区建造道路过程中涉及到占用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内容如下:
在本案例中,用地性质的变化属于国家建设征用行为的其中之一,因此,必须向受到影响的农户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补偿。
具体表现为,依照原土地使用用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金等各类款项。
同时,也需要一并妥善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就土地补偿金这部分而言,其数额应根据被征用前的最后三年的平均年度农业产量来计算,比重通常会在六倍至十倍之间浮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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