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离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被监禁的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起诉地点怎么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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