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尚未生效,当事人享有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既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亦可行使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同时,双方亦可事先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此类情形出现之际,解除权拥有者便有权按约行使解除权。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亦对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说明,即当事人一方可依法依规要求解除合同,并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而自该通知抵达对方之日起,合同将自动解除。
若通知中注明债务人应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但如在此期间未能履约,自通知中所述期间届满之日起,合同亦会自动解除。
如对方对于解除合同持有异议,任意一方都有权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确定解除行为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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