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业主签字,不可以解除物业合同。解除物业合同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才能解除物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不签字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果业主没有在物业合同上签字,但业主实际接受物业服务,则物业服务是有效的。况且,物业服务合同是集体合同,业主的人数众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物业服务人和建筑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单个业主物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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