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时间:2023-04-25 09:52:3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对于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要给予残疾赔偿金。

二、刑附民审判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刑附民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包含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本文只讨论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因此,也只讨论实体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刑附民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

刑附民审判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处理上,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两个部门法可以同时适用。从理论上讲,不同部门法之间针对同一事实或同一行为的规定,其内容和精神应该保持一致,这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才不会引起争议。但我国现行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实体处理的规定上,不仅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而且某些规定还相互对立,比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实体法支持,而刑事实体法则不支持,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纵观各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的优先选择上,即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或相互冲突的时,是优先适用刑事实体法,还是优先适用民事实体法,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优先适用刑事实体法,即刑事实体法有规定的,适用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刑事实体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优先适用民事实体法,即民事实体法有规定的,适用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民事实体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事实体法的规定。由于两种观点的理由较多,说法也不尽相同,这里不在多述,只谈笔者的观点和简要理由。

我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是我国法律的特点,不同部门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抵触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同部门法之间优先适用的问题,而是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补充适用。但从实际出发,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一、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二、刑附民诉讼虽然在程序上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但在实体处理上,依然属于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范畴;三、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属于私法,公法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私法维护的是私权利,当私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公法的规定时,公法提供的应是保护,而不是干涉,显然,《刑法》、《刑诉法》、《刑附民范围规定》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有干涉私权利之嫌。基于以上理由,刑附民审判中民事实体的处理应优先适用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2、刑附民审判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正如前面讲到,由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加上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法官之间在刑附民的赔偿范围上产生了较大分歧,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就是根据各自的认识和理解,有选择地适用法律,导致相同类型的刑附民诉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众多的混乱现象。比如,支持精神抚慰金,就规避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引用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相反,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则规避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引用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又比如,支持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就规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等等。更有甚者,则利用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因人而异地选择适用法律。比如,想支持张三的残疾赔偿金请求,就规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想支持李四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时,又把该条规定给抬了出来。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怎样提起

(一)提起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提起部门:

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法律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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