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身份证件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
2、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1989年9月15日因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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