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暂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资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符合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该事项暂无收费标准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政府(官坂村大街东路42号)司法所
七、相关政策规定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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