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面临房地产的多次交易,建议您采用如下措施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首先,如双方均尚未接受房屋实物交付,则预先向卖方支付款项的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其次,若双方均未实际接收房屋实物且亦未支付任何款项,那么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在先的合同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后,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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