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时间:2023-08-17 10:43:37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文极多,阅读起来可能比较吃力。但是作为程序法它的相关规定必须足够细致,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的正义,而程序公正则需要规定照顾到方方面面,因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许多条文都列举了多种情况,无法全部列举出来的还会有兜底条款,以尽量保证没有漏洞。大家如果需要用到这部分的资料,也需要认真仔细地查看每一条每一款,以防出现疏漏,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理论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说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在保证解决民事争议焦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在对比中显示出,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点。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

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

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

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

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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