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推迟审判的日期吗?》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需要扩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正当理由到庭理由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获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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