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是否愿意恢复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的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2、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的养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且其养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当要支付生活费给养父母。
对于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及应养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向养子女要求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如为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补偿请求。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
二、收养关系解除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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