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车辆解冻必须有原告申请吗
时间:2023-06-14 14:03:13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一般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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