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结果正式公布之后,任何招标人都不得随意废止该中标结果。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终止该中标结果,必须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若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据此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以下数额的罚款。对于因此而给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涉及到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还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发布中标通知书;
(2)未按规定制定合理的评审标准来确定中标人;
(3)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未经正当理由擅自更改中标候选人;
(4)中标人确定后无故拒绝与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5)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向中标方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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