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第二次招标废标了怎么办
可以进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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