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08年7月应聘到某财经学院公共外语部担任该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员。6月29日,他展示了工作8年间双方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和两份劳动合同。2016年7月,当谢某合同期满还剩一个月时,他被解雇了。同时,学校没有履行当时的承诺,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1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谢某与学校是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应向谢某补充2008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由于学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解雇了谢某,没有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裁定学校应给予谢某1615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学校不服劳动仲裁,又以劳动争议起诉谢某。2017年3月,长安区法院驳回学校诉讼,判决学校应支付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150元。到目前为止,仲裁和判决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但谢某的医疗保险仍然没有下降。目前养老金已经落地,学校已经将其支付的养老保险部分交给税务机关。此外,由于拖欠多年,个人养老金滞纳金金额为4839、46元,这是学校过错造成的。6月29日,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临时工是大学校园的普遍问题。现在学校正在处理这件事。具体情况需要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差返校后再说明。
员工被辞退按劳动法规定该怎么赔偿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通常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支付金额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公司就要给该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一般会按照一年来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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