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索赔:
成本索赔的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失,对雇主没有惩罚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应对干扰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提供详细和具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在索赔报告中提供。律师提醒你:没有证据,索赔就无法成立。
1。索赔费用的构成。(1)人工成本。索赔成本中的人工成本部分包括:人工成本是指为完成合同外的额外工作而发生的人工成本;非施工单位因工作效率降低而增加的人工成本。
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造成的法定人工成本增加、人员闲置成本和工资上涨。(2)材料成本。索赔费用中的材料成本部分包括:由于索赔项目中材料的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成本;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因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材料价格上涨,材料储存费用超期。(3)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费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因完成额外工作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因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作效率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闲置费。(4)分包成本。分包成本索赔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成本。分包商的索赔应包含在总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中。(5)场地管理费。现场管理费是指施工单位完成新增工程、索赔工作和延长工期的现场管理费。但是,如果一些工人因闲置和其他工作仍在进行而要求赔偿损失,则可能不计算现场管理费。(6)利息。索赔费的利息部分包括:延期付款利息;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延期增加投资利息;索赔款利息;错扣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如下: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7)总部管理费。主要是指工程延期期间增加的管理费。(8)利润。因工程范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引起的索赔可计入承包商的利润。索赔利润额通常按照原报价中的利润率计算,即在直接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位的利润率作为索赔利润。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很多,每个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总成本使用。计算索赔项目的总成本,减去原合同报价,得到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合理,因为在实际完成工程的总成本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浪费材料、效率低等)而增加的成本,而这些成本不是由于索赔引起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格不能代表单价合同中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变更而发生的实际工程造价。由于所有这些原因,这种方法经常引起争议,因此不常用。
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计算索赔额有困难甚至不可能时,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核实实际费用,取消不合理的部分,以便接近实际情况。
(2)修订的总成本使用。原则上,修订仅限于总期限,而不是总期限。第二是只计算该期间受影响项目的成本,而不是计算所有工作项目的成本。三是不直接使用原合同报价,而是在不受事件影响的情况下,使用合理的工期内完工成本。根据上述修改,实际增加的费用可以合理计算。(3)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根据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逐项分析计算索赔金额。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反映建设单位的实际损失,更为合理,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实际成本法是根据每个索赔事件引起的成本项目分析计算索赔价值的方法,通常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分析每个索赔事件或每类索赔事件影响的成本项目,不得遗漏。这些费用项目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是计算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每个成本项目的价值。成本项目的索赔价值可通过与合同价格中的成本价值进行比较得出。第三步是对每个成本项目的索赔价值进行汇总,得出总的成本索赔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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