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后,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应当按照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错误的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但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变更判决。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人民上诉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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