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案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双方法庭外进行协商以探讨问题的解决之道;
其次,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向县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求助,请求其介入以明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此外,在上述途径均未奏效或无法达成共识时,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补偿方式、其他相关事宜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明细表、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确定之后,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该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至于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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