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选用哪些募集方式进行设立?
时间:2023-07-03 16:16:02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遵循以下步骤: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也就是说,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必须确定其认定的股份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必须填写相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量和股份,符合法定要求;

2、申请公开募股。必须先取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提交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认股缴款。也就是说,发起人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招股说明书公开,让公众了解,吸引投资者认股,认股人填写认股书,让发起人了解认股人的情况,以便通知和联系。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按照发起人公告的规定时间,按照认股书中认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缴纳股款;

4、创立大会。成立大会是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的,由发起人主持,各认股人参加,讨论成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公司组织的成立;

5、申请设立登记。成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成立大会后,董事会主要参与并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6、公告及备案。公司成立后,应当予以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募集情况。

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其职权

在发起人向社会开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认购股份的人都已经向代收股款的银行足额缴付所认购股款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购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购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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