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隐私权往往被视为最具私法特性的权利。在英美普通法学和我国私法学中,其性质、内容、保护方式乃至表述话语都极具私”的色彩。但隐私权的私法实践却难以令人满意。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隐私权的公法特性日渐凸显,出现了隐私权的公法俘获现象。这类公法俘获现象不仅提示了新型的公私法关系,更对反思公法学基本问题乃至公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良好契机。【关键词】隐私权;公法;宪法权利;公法学基本问题【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0【正文】所谓公法俘获”,描述的是某些传统私法关系转由公法调整,或公法介入某些私法问题的现象。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公法对私法的优越地位,而是提示着公私法关系的新维度。在权利领域,公法俘获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曾谈到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的俘获”现象。这种俘获或者表现为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来约束民法秩序”,或者表现为有待于填充内容的主观公共权利在私法上的具体化”。[②]本文研究的隐私权公法俘获虽然也包含这两种情形,但却更深刻地反映了公私法关系的诸多层面,而且生动地示例了公法发展的未来走向。而这一切首先体现为隐私权由一种私性难改”的权利转变为公法权利的艰难进程。一、隐私权私权自治”的根据隐私权曾被经典地表述为一个人待着的权利(therighttobeletalone)”。在中文中,这种权利不仅是私”的,而且还需要隐”。具体而言,隐私权之私”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性质之私”在私法学界,隐私权被当作具有某种绝对性的支配权。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③]传统私权,如契约自由、财产权等,虽说也强调私”,但却不能仅仅用隐”的方式加以实现。它们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显性行为和程序才能实现。相形之下,隐私权的私”性就尤其显著了。这从其界定上可得到反映。国内隐私权专家张新宝把隐私权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④]此观点被众多人格权研究者认同。按此理解,隐私权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私事。支配”、决定”这些词表征着其绝对的私法性质。(二)内容之私”尽管在细节上尚有分歧,但国内学界对隐私权的内容还是有基本共识的。由于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所以其内容主要强调个人自治,强调无需公共权力干涉的排他支配性。基于此,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隐私权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自己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⑤]隐私权的隐瞒、利用、维护、支配等权项与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存在明显的近似性。隐瞒”对应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由于隐私权的对象在很多情况下是无形的,所以对其占有的形式主要就表现为隐瞒”。利用”对应所有权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隐私权支配”权能更是明显地转借自所有权支配权能。至于维护”权能其实是任何权利的应有之意,本无必要单独列出。由此观之,隐私权的内容不过是财产所有权内容的人格权版本而已,毫无新意可言。从内容角度看,隐私权的内容忠实体现了传统私权的典型代表--财产权--的精神内涵,具有极强烈的私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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