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超过期限的,一般不允许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工伤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一些中小企业被称为“劳动鉴定组”。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和工会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物价、民政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也参加了。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多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市、县政府负责人,省、市、县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职责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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