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不法侵害的概念及其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分为防卫不适时和正当防卫两种情况。防卫出于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必要条件。最后,新刑法条文增设了无过当防卫,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另一个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4、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
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既然防卫,就应出于防卫意图,它包括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在意识上,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意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防卫人面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产生防卫认识后,如果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动机,而是其它非法动机,其目的不是防卫目的,其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为了更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防卫过当是指在必要防卫行为过程中,行为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防卫行为: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 防卫限度:防卫限度是指在必要防卫行为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 损害后果: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是“不应有的”,即与防卫行为的目的相适应的损害。
4. 防卫人主观故意: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
5. 防卫人过失:防卫人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的,是过失。
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上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符合以上所有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及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同时,防卫不适时和事后防卫也是需要考虑的情况。只有当防卫行为符合必要限度,并且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才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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