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是怎样的?
1、常住户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人户不分离的),按正常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2、辖区内跨乡镇场(街办)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1)当事人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乡镇场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按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同时书面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计生办。
(2)当事人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街办)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乡镇场(街办)、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按照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将征收情况书面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3)当事人在一地按本方案已经被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于征收户籍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对象,各乡镇场(街办)、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照征收标准执行,如未按征收标准征收的,由区人口计生委核定后报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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