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详细说明,对于危险驾驶罪构成的要求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存在追逐竞驶、酗酒驾驶、超限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况之一。
尽管这条文并没有对“水路”作为实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地点是否可行做出明确指示。
但是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危险驾驶罪的定义确实是针对在道路上发生的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而设定的。
在此前提下,虽然在水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而且具有前述危险行为的话,从理论上说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是否构成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犯罪还有必要进一步结合现实案件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评估确定。
那么,依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原则上可在水路上成立,但仍需具体案件逐一分析论证。
若在水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满足了本文中所提到的法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且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那就很可能入罪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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