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与农户签了补偿协议,但征地后一直未支付补偿款
2017年12月19日,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公告,征收该县镇等6个镇24个村部分集体土地。杨某的土地就在该征收范围之内。征收方在确定杨某土地征收范围及土地上青苗树木后与杨某达成并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杨某同意征收方征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并补偿杨某218266.62元,该款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杨某。
杨某在该协议签字后,征收方称盖章后即可将补偿款支付。2018年9月28日,施工方对杨某的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进行了拆迁。直至2019年但杨某仍没有收到补偿款及盖章的合同。杨某一再催促征收方,征收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无奈之下,杨某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
征收方拒绝按照原拆迁协议补偿
征收方辩称:我方依法组织现场勘测、核实被征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清点情况根据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出杨某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制作《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给杨某签字后呈报上一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我方才可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并支付补偿款。
但在审核过程中,上级部门发现原告所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与按现场勘验、核实数据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出入(勘验测算的金额低于补偿协议金额),为此我方没有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字盖章,并将协议书补偿金计算错误的情况与杨某沟通解释,同时按现场勘验、核实原始数据计算出的补偿金额重新制作征地补偿协议送交杨某签字,但遭到杨某的拒绝。
征收方是否按协议确定的补偿款数额向杨某履行支付义务?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杨某应得补偿款218266.62元数额,系征收方组织相关权利人对杨某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及清点之后,再根据杨某被征收土地的勘查、核实、清点得到的相关数据,按照公告补偿标准通知确定的标准计算得来的。
在没有确定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依据的计算数据或计算标准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对该协议确定的补偿数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中,征收方无证据证明该协议依据的计算数据或计算标准存在错误。
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杨某签字确认后,征收方已对原告被征收土地进行施工,其施工行为表明了征收方已实际履行协议部分内容,构成了对协议内容默认的行为。同时,征收方实施的施工行为,造成被征收土地原貌被毁,事实难以查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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