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下列义务:
1。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价款。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费一般在合同成立后一次性支付,也可经双方特别约定分期支付。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起诉要求支付,也可以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人身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人不得起诉投保人要求支付人寿保险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一)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增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2)事故通知义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其意义在于能够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为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做好准备。
3、及时通知义务
4、提供证据和信息义务
5、因违法获得赔偿或支付退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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