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标准及其执行
时间:2023-07-01 17:25:06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来说,除了海关缉私、军事自查、其他部门管辖的职务犯罪、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都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等,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刑事案件,不同罪名之间的立案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对于同一类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和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就有很大的不同。具体罪名的立案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失踪刑事立案标准

失踪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3、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4、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5、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6、以及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由两种,一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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