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其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07 17:56:06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

2、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5立方米至2点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侏儒;

3、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破坏森林苗木,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4、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扣500元以上,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立案。

林业刑事案件追诉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盗伐、滥伐林木的方式破坏林木资源的,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要依据法定最高判刑确定追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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