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的程序
时间:2023-08-17 11:22:29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

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国有企业破产申报的条件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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