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审查。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信誉审查。为了减少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履约能力审查。
4、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集体合同具体的来说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
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
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
1.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后,负责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3.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负责送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当审查意见不一致或对签约行为、合同条款的确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审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5.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商各审查单位确认,并负责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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