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一、注册资本认缴抽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抽逃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应当对公司、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认缴出资时间最长多长时间
认缴出资时间最长是二十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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