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事人在第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怎样处理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
二、民事诉讼诉求的特点
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应具有特定性、具体化的特点,还应当就具有可执行的特点。就是说,不是可以任意提出诉讼请求,而是根据特定的案由和民事法律规定,提出特定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超出法定的请求范围,提出的诉求不具有可执行性,也就失去诉讼的意义和作用了。因为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除了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以外,司法解决争议往往是最后的防线。诉讼的功能是达到当事人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所以,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是关键。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诉讼请求即诉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串于诉讼始终,法院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则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就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诉讼请求上。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判决书的内容是评议内容的缩写,判决主文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针对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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