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能否改变房屋用途?公共住房是指解放时由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并国有化的住房,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公有住房分为国有住房和集体住房。在我国,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集体所有住房租赁案例并不多。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来的设计用途或者改变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公房改为自用或者出租给他人作为商务办公用房的,必须取得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意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租人要求改变公共住房用途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影响文物和优秀现代建筑的保护。
房屋用途变更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必须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城市公共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公共住房可以用于不同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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