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易,理赔难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之外的商业险则由车辆所有人自愿缴纳。但是在交通事故下产生的损失理赔却成了投保人的难题。
法律强制规定每辆车都必须投有交强险,交通事故的频
发使车辆所有人有了更多的忧患意识,有些车辆所有人会在交强险外再买一些商业险。买车辆保险可以说分分钟的事就可以完成,投保时“简、短、快”为何到理赔时就变成了“繁、长、慢”?更多的是还需要当事人投入额外的金钱和时间去诉讼,这不得不令我们痛恶当下的保险公司!当下的保险制度!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之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
如果对方车辆只投有交强险,而需赔方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交强险赔偿范围或者有保险不能理赔的风险,原告方当事人为了能顺利得到理赔便不得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对方的车辆。
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实践中法院会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对价,但这无疑又给一些诉讼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可以试想,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甚至连医药费都需要借,理赔诉讼开端又需要缴纳巨额保全费,还有随后的诉讼费,怎么能交得起?无奈有些人只能放弃保全。
法律是机械的,如果我们被动得听命于法律,只能让法律成为诉讼的枷锁。不仅不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阻碍了人们诉讼的脚步。同样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做到灵活运用法律,综合具体情况来酌定收取保全费用。
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之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是城镇居民
还是农村居民来决定赔偿标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赔偿时差距明显,这得出了一个很明显的结论:同命不同价!同时这也是在其他涉及到人身赔偿诉讼中惹争议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要区别对待?2014年国家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制度,宣布取消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居民户口。这说明该问题引起了国家的足够重视,但是制度何时能够真正落实才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能及时联合司法部门把制度落实到现实、落实到审判。
四、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之证据
证明,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
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同样,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证据是核心问题,是赔偿的依据。当事人为了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尽多的提交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是为了减少公司损失制定了严格周密的格式条款。比如:误工费、护理费都需要相关人员的用工合同、工资表。众所周知,我们虽处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的今天但是无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无处不在,更不要说工资表了!为了能顺利得到赔偿,当事人不得不迎合法院的审判实践和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提交所谓的“工资表”!但这无形之中也促使了“伪证罪”的发生。
结合实践,该类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在审理时不应拘泥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条款,对证据问题不应仅限于对书面证据的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际调查。
五、正视当今的审判实践,我们不禁会有几分感慨。
保险理赔难是引发诉讼的重症所在。保险部门形同虚设,由此产生的诉讼更是严重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该问题应当引起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大对保险部门的监管力度,在源头上消减当事人的保险理赔成本、节省诉讼资源,保险理赔之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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