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执行
时间:2023-06-06 09:33:32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主义是指以当事人为事件发生、发展为核心,以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决定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方向,当事人自己承担事件的后果。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权利谁举证。主张权利者不能对其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将承担权利不能的后果。当事人主义在诉讼程序活动中表现为所谓当事人主义就是诉讼由当事人主导进行,法官不主动提起诉讼,不主动调查证据;他对于哪一方能够胜诉漠不关心,也没有义务加以关心。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追求的是程序的合法性、公证和公平,不关心结果对哪一方有利,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与放弃不得干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A公司向法院诉B公司欠其款50万元并举证,B公司反诉其欠款80万元并举证,在法庭辩论时B公司又出示新证,A公司认可,双方在法庭自行和解,A公司付B公司5万元双方撤诉。

当事人主义在民事执行中表现为∶人民法院依法向权利人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支持其行使权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过程为执行。其特征为∶首先,只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面向社会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除人民法院外,其它任何党、政、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或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法院专有。如∶债权人或民间的讨债公司,对债务人的财产强行抢、夺、扣押、拍卖以及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违法行为,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才是合法的;其次、人民法院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服务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权利再合法、再合理,只要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人民法院都将不予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三、权利人的权利要想获得国家强制措施的支持和保护,就必须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权利的确认,如∶甲持乙欠其款50万元的借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就该借据直接起动执行程序展开执行活动;四、人民法院是依法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超出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不提供的。也就是说权利人要求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随意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如∶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在执行活动中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拘留乙,

人民法院将拒绝实施,拘留不属于强制措施实施服务的内容(目前是这样);五、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是根据权利人的需要而采取,而不是随意采取,更不能依职权随意采取。如∶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在执行活动中申请法院冻结乙银行存款50万元,而法院却查封了乙的房产,使甲未能及时实现权利,甲对法院不满而考虑向法院索赔。六、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都应无条件地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支持权利人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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