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时间:2023-02-28 15:21:33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一、离职后失业金怎么领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我国失业金的领取按照大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个人的职工档案存放至参保地的人社局。职工档案主要包括招工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的材料;

2、携带以上所说的证件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要材料主要是照片、解除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3、携带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另外大家要注意,失业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二、骗取失业保险行为如何处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一规定,对骗取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两种,一种责令退还,即对那些情节轻微,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并能主动交待问题的骗取行为,责令其把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数退还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一种是罚款,即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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