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负责
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3.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4.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只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才可能是避险行为,要成立紧急避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损害结果的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三、紧急避险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紧急避险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n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n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