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代驾,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雇人代驾,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三)、公司代驾,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四)、酒店代驾,先由保险承担,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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