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有的房屋,双方就房屋在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市场价,由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任何一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出售房屋的,要将价款分开处理。
各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如未离婚,一方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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