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观念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
1、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2、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3、公民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公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字里行间体现的是一种人权观念)))人人生而平等0的理念。这种理念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费城宣言》中,即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有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0如果我们在实施该公约时,忽略了这种理念,也就丢掉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灵魂。道理很简单,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和职业歧视会不断演化出新的形式;另一方面,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会发现并采取措施(如制订新的法律法规)与这种歧视作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者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这种平等的理念也是贯穿于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劳工标准中的法律精神。
平等和非歧视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学角度看,权利意识0是对人应该得到别人和社会的什么样的对待0(应有权利)和人实际上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0(实有权利)的反映。权利意识涉及认知、判断、情感、态度和需要等维度。就就业歧视而言,在认知方面,一个人可能知道自己应该得到某种对待,也可能不知道应该得到这种对待;可能知道别人侵害了自己的特定权利,也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某一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判断方面,一个人可能认为进城务工0是自己的权利,但是也可能认为企业也可以没有城镇户口拒绝招用我0.这是人对自己权利的主观认定。不同人对权利的主观认定是不同的,对应该获得哪些权利的看法是不同的。在情感方面,一个人可能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感到满意,也可能不满意。不满意的程度可能很高,也可能很低。在态度方面,一个人可能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赞成给予他人某种权利;也可能反对给予他人某种权利。在需要方面,一个人可能主动争取某些方面的权利,也可能消极地等待他人给予自己权利,甚至拒绝社会给予的权利。在转型社会中,劳动者(工人或雇员)的权利常常受到劳动关系另一方用人单位(或雇主)的侵害。在产业关系中,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角色,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平等就业,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个别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也会加剧歧视,从而使工人权利受到侵害。
以农民工问题为例,曾几何时,主流媒体称他们盲流,无论是法规,还是政府或市民,都认为他们给城市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当他们在城市边缘地带安营扎寨,我们称他们三无人员,他们在城市中付出艰苦的劳动,却没有合法的身份——没有城镇户口,使其常常成为被城市驱赶的对象。而当社会称他们为打工妹、打工仔时,反映城市开始接纳他们。今天,给农民工以工人待遇,市民待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社会对农民工的认识经历了从视歧视为天经地义到彷徨犹豫,再到决定采取补救行动的过程。如果换一个角度观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得到培育和提升:农民工逐步意识到他们的权利,雇主开始懂得尊重工人的权利,而政府开始保障和监督工人权利的实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被写入《宪法》。批准《公约》,会更加有助于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其社会导向的作用不能低估。
在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最主要的是要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曝光歧视,宣传平等,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让公民来决定什么不应该被歧视,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就业歧视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很容易成为强迫劳动的对象,而他们的子女又很容易成为童工劳动的受害者。就业歧视割裂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联系,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努力改变自身的地位,其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只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这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反就业歧视的目的是要实现劳动者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有专家指出,平等是一种宪法价值,它直接关联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0的理解。其中又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行政法治层面。即看法律在适用中是否平等,是否保证所有公民都被平等对待。假如,法律规定了乙肝患者不能成为政府公务员,那么甲是乙肝患者,甲不能成为公务员;乙是乙肝患者,乙也不能成为公务员,否则就是法律适用的不平等。这个层面的问题并不质疑法律本身。其二,宪政层面。即看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平等,这时候挑战的就是规定,比如乙肝患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想证明这一点就必须首先证明这一规定是否是为了实现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设立的,其次要证明规定的手段与目标之间是否有关联性,证明这一点更为重要。而我国恰恰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够,对于各种各样存在歧视的规定没有人来审查。
本文原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林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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