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委任制和考任制的核心内容比较
在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党管干部是一条根本的原则,根据这条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党管干部的组织系统和管理方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设有组织部,负责管理党群系统、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干部。在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也即是干部晋升的主要方式是采用委任制,它的主要特点是党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采取高度集中的方式,由组织部门和掌管组织部门的高级领导来组织实施,它的目的是为推行和实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服务,政治路线确定了,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这个著名的论断就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简练的表述方式。
委任制的核心是在于集权,干部的晋升权力主要是掌握在委任者手中,它一般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有既定候选人的选人方式,委任者的个人意识和价值评判对干部的选拔过程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影响。
委任制有其积极的作用,对于中央集权的政府来说,它有利于权力集中,政令畅通,统一指挥和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共产党执政的政体来说,它有利于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定之后,及时选拔拥护中央决定、符合党的干部素质要求、能够执行和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干部。
委任制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有自身的弊端:一是受选材视野的限制。按照管理学的原理,一个领导者对其下属的实质性了解程度是随着其控制的人数范围的扩大而逐渐递减的,在涉及一个地区和较大范围的干部选拔工作时,作为组织实施的组织部门和主要领导受到时间和精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实际上是无法做到对所涉及的全部或大部分干部的详细情况有深入了解的,往往是只能在自己了解的干部中去选人,凭印象和身边同志的评价去选人,凭材料去选人,这样就会埋没人才。二是受委任者自身素质的限制。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制度的约束,作为委任者的领导容易凭个人好恶或偏听偏信任用干部,导致个人独断,任人唯亲,甚至压制人才。三是受选人程序封闭性的限制。由于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在干部选拔中没有能起到影响作用的定量的考评标准,导致干部容易把自身的晋升寄托在领导身上,对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正是鉴于委任制的特点,现代政府一般把委任制用于对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即政务官的任用上,由选举产生行政首长,如总统或总理,然后由总统或总理采用委任制方式任命政府部长和内阁官员。对于不随内阁共进退的部门内部的事务官,现代政府往往采用考任制,在具备一定资格的候选人中,通过公开、竞争性的考试,选拔任用事务官。
考任制的核心是在于分权,它一般体现为自下而上的无既定候选人的选人方式,将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予以下放,让干部通过自身的参与和竞争来争取晋升的机会。
考任制的优点是明显的,它具有透明度,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程序规范,标准清楚,有利于激发人的上进心。
但是,考任制也有其不足之处,它主要是侧重对参与者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考核,而对于参与者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成绩、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个人品德则无法全面地体现出来。对于我们要求用德能勤绩考察干部,着重于干部的综合素质的评价标准来看,单纯采用考任制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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