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时间:2023-07-06 19:53:41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有:财政政策调控方法、货币政策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和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有: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

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

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有,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国家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含: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反垄断法》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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