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裁决的概念行政诉讼裁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司法裁判。行政诉讼裁决主要包括行政裁定、行政判决。
2、行政诉讼裁决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必须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法律依据。程序法解决怎样进行裁决的程序问题;实体法解决怎样处理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1)行政诉讼裁决的程序法依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因而其程序必须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此外在有关审判组织、送达、开庭、委托执行等问题的解决上,也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行政诉讼裁决的实体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适用的规章。
3、行政判决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此类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此类判决只适用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4、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为解决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行给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诉;补正判决书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5.上诉案件的判决与裁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分别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1)维持原判。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可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也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发回重审。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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