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D公司近日给每位员工发来通知,称由于环境问题,公司将于6月底前搬迁至北京市平谷区,让员工做好准备。
平谷区有十几个员工不愿意去上班。企业表示,如果不去,就要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这些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他们一个月后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好几个员工想不通。他们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现在合同不能履行是企业的原因。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补发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客观情况有何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形,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二是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的,即:,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先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搬迁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原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必须变更。但十几个工人不愿意在新的工作场所工作,这可以说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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