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军队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宁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八届
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1983年7月17日1987年1月21日1989年3月13日1997年7月14日2000
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平均年产值4--6倍,
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
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菜田每亩
800-850元,水田550元。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菜田1000元,水田700
元。
土地补偿倍数相当5-6倍相当5-6倍相当于5-6倍年产值的7--9倍年产值的8--10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
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
计。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
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
元。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
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菜田:7000-10000
水田:4000-7000
园地:3500-5000菜田:6500-18000
水田:5500-13000
园地:3000-3500;9000菜田:14000-30000
水田:12000-18000
园地:8000-18000菜田:14000-45000
水田:12000-30000
园地:4800-7200菜田:36000-54000
水田:24000-36000
园地:18000-27000
青苗补偿费(元)菜田:
水田:
园地:菜田:600
水田:350-400
园地:300菜田:800-850
水田:550
园地:400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包干费(元)菜田:1500
水田:1200
园地:1000菜田:2100-2700
水田:1400-1800
园地:840-1080菜田:2400-3000
水田:1600-2000
园地:1200-1500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5元1602元5625元10399元16035元
比较内容1984年政策1988年政策1994年政策1999年政策2003年政策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5160256251039916035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832200040245548
平均菜田征地费13000187503025053500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21.4911.705.385.14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37.6822.5415.1313.30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8050135002125037000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13.318.433.783.562.9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23.3316.2310.639.19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6150650017250156003600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17.837.818.633.886.49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10.174.063.071.5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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